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原告A01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被告A02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 律師被告A03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哲玄附表:
編號原內容更正後1○○清算款9萬6,7415元(見判決第28頁第(五)項其他編號5)○○清算款9萬6,741元2綜所稅退款21萬1606元(見判決第28頁第(五)項其他編號6)綜所稅退款2萬1,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