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 紀明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 范進國 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850,000元TH00000002范進國109年5月15日109年5月15日10,000元TH00000003范進國109年7月15日109年7月15日2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