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上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3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1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後補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將以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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