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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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附表編號二至四之年份均更正為「九十五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附表編號二至四之年份有所誤寫,均應更正為九十五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