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他調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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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他調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他調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瓊慧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 邱瓊慧前 因退化型失智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已於111年5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