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史鳳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史鳳鑾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數清償,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計算、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計算及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合先敘明。
(二)查債務人前參加前置協商,自101年11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1503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受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及協商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並應回復原契約條件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