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劉士銓 相對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 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1項關於相對人願於同年月29日循薪資轉帳方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4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13年2月26日經苗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在案,依調解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苗栗縣政府113年2月26日府勞資字第1130041494號函所附之同年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卷第13至16頁),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記載:相對人願於同年月29日循薪資轉帳方式給付聲請人34萬元等語,並經聲請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確認,是聲請人及相對人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相對人並未履行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所載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參(卷第23至61頁),堪認相對人確實未履行其義務,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尚屬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劉佩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