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建簡字第2號原告 陳三郎 被告 楮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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