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羅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5紙,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2-SD-0000000-0甲種11000002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190003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117004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51005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