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君臨大地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義(聲請狀之名稱與聲請狀底印章不符,應蓋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底印章)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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