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93號聲請人向尚碳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杰 代理人 黃啟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協珩企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2月18日│5萬6091元│BD0000000│││司│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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