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張,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出面主張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宣告遺失之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8年8月29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1日(期間末日原為99年
2月28日,是日為週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99年3月
1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1│ 林正敏 │4,580元│瑞芳地區農會│98年8月15日│FA0000000│├──┼───┼──────┼───────┼──────┼─────┤│2│ 林盛男 │7萬元│有限責任基隆第│99年6月30日│RL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3│ 陳文仲 │2萬元│永豐商業銀行│98年11月30日│AB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4│ 林勝旺 │4萬8,074元│有限責任基隆第│98年8月28日│JQ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南│││││││興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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