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6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4年度除字第29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印字000255││1│10││├──┼───────────────┼──────────────┼────┼───┼────┼───┤│002│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印字000256││1│10││├──┼───────────────┼──────────────┼────┼───┼────┼───┤│003│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印字000257││1│10││├──┼───────────────┼──────────────┼────┼───┼────┼───┤│004│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印字000258││1│1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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