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販賣人口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黎氏翠 即LET.上列上訴人因販賣人口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22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11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