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昌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昌益因施用毒品罪,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之第一審判決,於同年月22日收受後,已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裁定定期命補正後,於同年11月30日收受裁定,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乃不合法律上程式,應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