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62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暨以每月按新台幣肆仟元計收三個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