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56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嫌強盜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惟本案被告實無收到鈞院傳票,且有固定居所與穩定之工作,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9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全案情節,認被告上述羈押原因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力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