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告 郭崇弘 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