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00000000、乙○○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定有明文。查目前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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