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全滿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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