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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