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6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