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2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宋偉 債務人 宋偉凌
一、債務人宋偉、宋偉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零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宋偉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壹萬叁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宋偉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貳拾萬零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宋偉、宋偉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偉邀同宋偉凌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7萬元,借期至112年04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95%,按月計付,依約定書第1條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依借款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宋偉於103年04月14日分別向債權人借款200萬、350萬元,借期至118年04月1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33%,按月計付,依約定書第1條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350萬元約定自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而自第25期起分156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宋偉邀同宋偉凌為連帶保證人於97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借期至112年04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95%,按月計付,依約定書第1條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3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四)綜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0月14日,有繳款明細可稽,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55
0萬之約定書為第17條第1項第1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683,155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偉、宋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02﹪│││760,88│凌│0月21日起│││││4元│││││├──┼───┼─────┼──────┼──────┼───────┤│002│新臺幣│宋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4﹪│││1,613,││0月14日起│││││360元│││││├──┼───┼─────┼──────┼──────┼───────┤│003│新臺幣│宋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4﹪│││3,200,││0月14日起│││││345元│││││├──┼───┼─────┼──────┼──────┼───────┤│004│新臺幣│宋偉、宋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02﹪│││108,56│凌│0月21日起│││││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偉、宋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0,88│凌│1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宋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3,││1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6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宋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00,││1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4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宋偉、宋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56│凌│1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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