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325條第1項搶奪等罪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自98年12月8日起予以羈押。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其羈押之原因仍存,經審酌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