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85號原告 何如欽
張武治 林碧霞 楊炳照 許仁華 胡亞慧 胡克明 徐順良 黃泳璋 林錫富 原告因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精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94,640元(計算式:468134+205526+105526+468134+205526+205526+505526+205526+262608+262608=000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