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告 鍾俐慧 被告 鍾華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25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因系爭房地遺產分割契約書無效,被告應將於民國86年11月5日對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然原告起訴未提出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額,依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前揭土地105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1,481元,被告之權利範圍為90960分之92,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37萬6,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8萬3,357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1,481元×總面積1萬3,5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960分之92)+房屋課稅現值37萬6,
200元=70萬7,157元+37萬6,200元=108萬3,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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