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79號原告 黃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莉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6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9,7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6,2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