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張叁井
余素慈 被告 張惟翔
黃麗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94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