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克儒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於105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㈨內關於「於104年8月間某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3年8月間某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林克儒之犯罪時間係在103年8月間,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㈨內關於「於104年8月間某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於103年8月間某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