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債權人 曹晉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環宇電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亦對「 王恆通 」請求給付本件票款。
二、表明債務人環宇電通科技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