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秩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桃秩字第19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8年5月22日園警分刑社字第09840009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貳包(含袋毛重貳拾壹點貳公克,
鑑定用罄零點零壹公克,驗餘毛重貳拾壹點壹玖公克)沒入。
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4月10日01時許。
㈡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大六舞廳。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被移送人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4月10日22時許。
㈡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某處。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三、被移送人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4月10日查獲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㈡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某處。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四、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各3紙(被移送人經警查獲時所採集尿液均呈K他命陽性反
應)。
㈢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2包(含袋毛重21.2公克,鑑定用
罄0.01公克,驗餘毛重貳拾21.19公克)。
五、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
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承認有施用K他命之行為,態度尚
可,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被移送人甲○○遭查獲之
第三級毒品K他命2包(含袋毛重21.2公克,鑑定用罄
0.01公克,驗餘毛重21.1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自屬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不論屬於行為人(即被移送人甲○○
)與否,應予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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