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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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4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蘿詩凱莉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632元,應繳
裁判費33,9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3,46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