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原告 郭貞佑
陳慶銘 黃見揚 侯泰成 楊雅嵐 邵雅芬 廖美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被告冠宇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新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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