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聲請人 王慶煌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34×10=3,74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包含薪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在內)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自
102年8月14日起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手機通訊費500元,請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文件,並說明手機通訊費之支出必要性。
四、請提出最近二年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屋租金之證明,並說明有何人共同居住於租賃房屋。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據實陳報。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曾經協商成立以後毀諾。請提出聲請人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2年8月14日起至104年8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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