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號抗告人 柳後明 即益明小客車租賃行相對人林吳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7日104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