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9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425,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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