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63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零壹拾捌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
仟陸佰柒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捌元,尚需補
繳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