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卅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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