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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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794號債權人 潘紀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鄧傑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鄧傑邁發 給支付命令,惟查其約定清償期為103年8月1日,因未屆清償期,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