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4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淑珍

選任辯護人周志吉律師

被告 邱坤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8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甲、貳、一(二)⒉內文「112年4月13日」、「112年4月14日」、「113年4月1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4月13日」、「113年4月14日」、「113年4月14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二)⒉內文「112年4月13日」、「112年4月14日」、「113年4月114日」之記載,應為「113年4月13日」、「113年4月14日」、「113年4月14日」之誤寫,且此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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