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4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淑珍
選任辯護人周志吉律師
被告 邱坤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8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甲、貳、一(二)⒉內文「112年4月13日」、「112年4月14日」、「113年4月1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4月13日」、「113年4月14日」、「113年4月14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二)⒉內文「112年4月13日」、「112年4月14日」、「113年4月114日」之記載,應為「113年4月13日」、「113年4月14日」、「113年4月14日」之誤寫,且此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