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90號

原告 蔡凌宗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4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曾鈺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