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邦迪
陳麗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05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所誤載,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犯罪時間、地點欄所載「104年7月25日下午3時32分許」應更正為「103年7月25日下午3時32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應為民國103年7月25日下午3時32分許,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誤寫為「104年7月25日下午3時32分許」,而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