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 林足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孜育 被告 張陳滿 被告 張朝權 被告 張朝樹 被告 張美鑾 被告 張美芬 被告 蔡宏謀 訴訟代理人 彭紅娥 被告 張孟春 被告 張孟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章
張東滄 被告 林江漢 被告 張楊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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