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指定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063號、103年度偵字第326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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