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殺人未遂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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