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昇秋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昇秋企業有限公司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項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昇秋企業有限公司因於95年3月27日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20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02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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