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568號債權人泉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查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各期應給付之貨款,其利息起算日不得以第一期應給付時起算(因其餘尚未到期部分依法不得請求利息),此部分債權人應具狀更正(可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