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華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7年
4月3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7年12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簡字第10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花簡字第594號、106年度簡字第23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
2罪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07年3月2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