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84號原告 林松柏
林松茂 林松文 被告 游智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20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