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7號上訴人即被告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柏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來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1,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夙惠